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9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越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育红街与东华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权莎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辛集市越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