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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树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4刑更1038号
案件名称叶树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树荣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1038号罪犯叶树荣。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树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叶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14刑更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叶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叶树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树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剩余404分;

获得表扬2次。

罚金已全额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树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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