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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29号
案件名称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同安科技有限公司,彭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29号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

被告:杭州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范家路132号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辉。

第三人:彭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按起诉状所列)。

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同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18日,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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