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145号之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17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Q。
法定代表人容英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巴斯迪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