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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执行机关撤回张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刑更5118号
案件名称同意执行机关撤回张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决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吉01刑更5118号罪犯张毅,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吉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毅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申请撤回对罪犯张毅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该犯刑期届满,已自然释放,执行机关撤回呈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张毅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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