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72号原告: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兴隆花园113幢2-401号。
法定代表人:徐运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联伟,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功,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家小吃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绿都塞那春天小区商铺***号。
经营者:王景国,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12月27日,原告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洛阳利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