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024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告:扬州乐泰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久盟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俞有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乐泰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