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又多全国连锁超市永丰藤田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团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L66321635M。
经营者:刘香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又多全国连锁超市永丰藤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又多全国连锁超市永丰藤田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团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L66321635M。
经营者:刘香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又多全国连锁超市永丰藤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