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7181号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23号高飞骏物业(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琳、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茂万德商贸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16街坊50号楼2-2101室。
经营者:刘钰枝,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湘溪村湘溪21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茂万德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