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振洪,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5月7日被再次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哲彬,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振洪、辩护人张哲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振洪、同案人李某1(已起诉)受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6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林振洪、同案人李某1抓获归案,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864只及送货单8份。
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的手表29只,价值共计人民币5,602,800元。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2016年11月8日,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共销售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商品。
被告人林振洪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回到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HUBLOT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7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林振洪抓获归案,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438只。
截至2017年5月7日,涉案“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HUBLOT”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表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物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送货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陈某群、章某1、余某1、陈某、王某、黄某1、卢某1的证言,被害人委托人徐某金、梁某2建的陈述,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被告人林振洪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振洪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振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振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但辩称其只是帮忙看档口,没有参与销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林振洪在2017年5月7日参与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HUBLOT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行为,数额未达犯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林振洪2016年11月8日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林振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公诉机关认定的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过高,被告人供述销售的假冒“PATEKPHILIPPE”注册商标的手表实际销售价格为200元,不应按正品的售价认定犯罪数额。
(五)被告人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积极悔改。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林振洪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振洪和同案人李啓满(已判决)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自编)销售假冒“SWAROVSKI”“LONGINES”“OMEGA”“ROLEX”“IWC”“CHOPARD”“CARTIER”“PATEKPHILIPPE”“MONTBLANC”“VACHERONCONSTANTIN”“AP”“PIAGET”“HUBLOT”“CHANEL”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6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林振洪、同案人李某1抓获归案,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864只及送货单8份。
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的手表29只,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5602800元。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2016年11月8日,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共销售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商品。
被告人林振洪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回到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HUBLOT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7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林振洪抓获归案,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438只(价值148920元)。
截至2017年5月7日,涉案“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HUBLOT”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表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抓获被告人林振洪的经过,缴获赃物的情况。
2.被告人林振洪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振洪对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其只在该档口打工一个月左右,老板另有其人,并证实相应手表的数量及进货价、销售价。
3.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林振洪参与在x街x号x房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事实。
4.证人陈某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受一名叫林某的男子雇佣,在x街x号x房销售冒牌手表,一个叫“阿某”的男子负责档口的日常工作,还有一个中年妇女负责拉客,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振洪就是“阿某”。
5.证人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x街x号x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店内“洪某”在老板不在时负责管理,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振洪就是“洪某”。
6.证人余某1的证言及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x街x号x房的房产证,证实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余某1、李某2,余某1购买该房时房屋带租约。
7.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x街x号x房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被告人林振洪在2017年3月24日前就在301房工作,负责销售手表。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x街x号x房有销售手表,被告人林振洪在店里负责销售。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x街x号x房有销售手表,被告人林振洪在店里负责销售。
10.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x街x号x房见到有人销售各种手表,销售价格较高。
1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其到北京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档口卖假名牌手表。
12.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实在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档口所销售和存储的CHANEL、HERMES、CARTIER品牌的货品均假冒有关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越秀区x街x号x档经营者销售或仓储有关商品。
13.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函、鉴定书,关于Swarovski、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证实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授权作为代理人,代理Swarovski、LONGINES、OMEGA公司在中国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制止侵权等活动。
在越秀区x街x号三楼x房缴获的Longines手表共71块,Omega手表共120块均是侵权产品,在中国市场售价分别为31300、27100、59000元。
Longines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至2019年3月31日),核准使用范围包括手表。
Omega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至2018年9月30日),核准使用范围包括手表。
Omega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至2020年8月20日),核准使用范围包括手表。
14.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ROLEX、IWC、CHOPARD、CARTIER、PATEKPHILIPPE、MONTBLANC、VACHERONCONSTANTIN、AP、PIAGET、HUBLOT、CHANEL等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委托书》《价格证明》,证实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授权作为代理人处理本案上述品牌的侵权事项。
经鉴定,2016年11月8日在越秀区x街x号x房缴获的手表均是侵权产品,同时证实上述产品的市场价。
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OMEGA、CARTIER、CHOPARD、PIAGET、HUBLOT、AP、ROLEX、FRANCKMULLER、CHANEL、LONGINES、VACHERONCONSTANTIN等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委托书、价格证明,证实OMEGA、CARTIER、CHOPARD、PIAGET、HUBLOT、AP、ROLEX、FRANCKMULLER、CHANEL、LONGINES、VACHERONCONSTANTIN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准使用范围包括钟表、手表等。
北京精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授权作为代理人,处理本案上述品牌的侵权事项。
经鉴定,2017年5月7日在越秀区x街x号x房缴获的手表均是侵权产品,及上述产品的市场价。
15.作案现场照片、现场被扣押的假手表样板照片、被告人被抓获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振洪、同案人李某1、证人陈某群、章某1、被害人徐某签认。
1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对越秀区x街x号x房进行搜查,在房间内缴获涉案物品送货单8份,各种牌子手表一批共864块。
17.被告人林振洪身份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振洪的身份情况。
18.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委托鉴定的涉案的假冒PATEKPHILIPPE牌手表于2016年11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贰仟捌佰元整(5602800元)19.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委托对林振洪确认的送货单进行司法会计检验,经检验,林振洪确认的送货单,在2016年11月08日,林振洪等人共销售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商品。
2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审讯、搜身等光盘,查处经过光盘,被告人接受检查、接受审讯的照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2016年11月8日约15时起,公安人员对越秀区x街x号x房进行检查,抓获林振洪、李某1,缴获各个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891只,送货单8份。
2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抓获被告人林振洪的经过,缴获赃物的情况以及立、破案的情况。
22.作案现场照片、现场被扣押的假手表样板照片、被告人被抓获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振洪、证人王某、黄某1签认,证实越秀区x街x号x房陈列了多款手表,并有“PIAGET”“HOBLOT”等品牌标识。
被告人林振洪被抓获时身着蓝色上衣。
23.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对越秀区x街x号x房进行搜查,在房间内缴获各种品牌手表438块【HUBLOT(型号598999)手表35只,PIAGET手表(型号926683)手表39只,Chopard(型号L33860-R42E-CP)手表38只,ROLEX(无型号)手表31只,AP(型号H98569)手表32只、FRANCKMULLER(型号6000HSCDT)手表32只,OMEGA(型号80812496)手表57只,Cartier(型号204909NX)手表52只,CHANEL(型号J.S.6008)手表49只,VACHERONCONSTANTIN(型号z218)手表29只,LONGINES(型号28504857)手表44只】。
24.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5月18日委托该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假冒HUBLOT牌手表、假冒PIAGET牌手表、假冒CHOPARD牌手表、假冒ROLEX牌手表、假冒AP牌手表、假冒FRANCKMULLER牌手表、假冒OMEGA牌手表、假冒CARTIER牌手表、假冒CHANEL牌手表、假冒VACHERONCONSTANTIN牌手表、假冒LONGINES牌手表,因提出方未提供能够反映其准确型号、功能、状态等价格认定所必需的详细资料,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25.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证实2017年5月7日15时40分公安人员去至广州市越秀区x街x号x房,房内有大量手表展柜,后在暗室内抓获被告人林振洪、证人卢某1以及一名女性。
26.同案人李某1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1因伙同被告人林振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林振洪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振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振洪能当庭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振洪辩解其只负责帮忙看档口,没有参与销售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振洪具备犯罪未遂、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林振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振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手表438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