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初14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直达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街24号2楼。
法定代表人:潘志平。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直达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