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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山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659号
案件名称2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山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泉山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5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峰,福建达业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青,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福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木潮。

被告:泉山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期*#-1-111、112。

经营者:朱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敦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霁,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泉���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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