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15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朝阳。
被告:厦门市金宝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西洪塘299号小微电商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宝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