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343号原告:施君歆,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艾琴,女,汉族,1957年7月3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君歆与被告蔡艾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施君歆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君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施君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