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宜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易源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山村胡刘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易源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与南京易源乾食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审原告,其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同时撤回一审起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