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04号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二期百泰珠宝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灿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埸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博苑40号。
法定代表人:廖川,董事长。
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埸萌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