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文化路11#。
法定代表人:袁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1号。
负责人:沈岩。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