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5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