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谢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喜,男,,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上诉人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国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美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