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094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Q。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绍贤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号首层部分之*号商铺,注册号440602600745639。
经营者:黄绍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原,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绍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绍贤日用品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黄绍贤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