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64号原告:高虹霞,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拓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徐斗村兴善巷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雅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虹霞与被告台州拓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虹霞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虹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虹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