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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陈胜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9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陈胜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陈胜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洋坑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光,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兴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胜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海兴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陈胜光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胜光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施了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陈胜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陈胜光于2016年5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云海兴公司立即停止对被控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专用模具。

2、判令云海兴公司赔偿陈胜光经济损失50万元。

3、判令云海兴公司赔偿陈胜光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25300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云海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陈胜光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了名称为“吹吸两用集尘枪及集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16日,专利号:ZL20152015××××.3,专利权人为陈胜光。

该专利最近一次年费交费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30日针对ZL20152015××××.3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网址为××的云海兴公司公司网页显示,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日,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国际品牌代理、销售、专业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汽车美容用品企业。

公司主要以生产汽车美容护理产品与辅料耗材、汽车装饰用品为主项。

其自主研发、生产的品牌有:“云海”、“爱车伴”等。

工厂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洋坑路洋坑工业区,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7。

云海兴公司网站网页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产品上有“爱车伴”商标。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所出具的(2016)深证字第34916号的公证书载明,2016年2月28日,陈胜光委托代理人同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来到深圳市××区会展中心9号展馆1楼,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集尘枪一支,并从该处取得工作人员当场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张、同时取得《参观指南》、《产品手册》、“云泽勇”名片各一份。

一审当庭打开公证封存外包装盒,内有产品实物以及手提袋、《收款收据》、《参观指南》、《产品手册》、“云泽勇”名片各一份,手提袋、产品纸盒包装上标有“爱车伴”、“ecocar”商标;

产品纸盒包装同时标注了云海兴公司公司的名称、厂址、电话、网址。

《收款收据》上记载“吸尘枪货款300元”,并盖有“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参观指南》显示“第十二届深圳(春季)国际汽车改装服务业展览会,2016.2.26-28中国·深圳会展中心”字样,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展位号为93607A;

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产品手册》中自称,“云海兴”成立至今,各类产品广泛热销于全国各地,并获得了广大消费群体的认可。

于2008年开始推出自有品牌“爱车伴”,高端汽车美容护理系列产品,至今已成功研制发售上百种产品。

《产品手册》同时显示云海兴公司公司网址为××,并显示有被控侵权产品吹吸两用枪图片,《产品手册》上还有“深圳连锁经营协会汽车分会副会长单位”标注;

“云泽勇”名片显示云海兴公司办公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711室、工厂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洋坑路洋坑工业区23号2栋。

商标查询单显示,“ecocar爱车伴”申请人为深圳市云海兴实业有限公司。

陈胜光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两案支出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0元。

陈胜光当庭要求保护ZL20152015××××.3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

ZL20152015××××.3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权利要求1:一种吹吸两用集尘枪,其特征在于,所述集尘枪的主体为枪体,枪体中部设有与枪体连通的供气接口,供气接口内设有阀门,供气接口内部开口对应于气腔,气腔内设有可换向安装以进行吹吸切换的喷射芯。

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必要技术特征:1、一种吹吸两用集尘枪;

2、所述集尘枪的主体为枪体;

3、枪体中部设有与枪体连通的供气接口;

4、供气接口内设有阀门;

5、供气接口内部开口对应于气腔;

6、气腔内设有可换向安装以进行吹吸切换的喷射芯。

双方均认可,被控产品具备以下技术特征:1、系一种吹吸两用集尘枪;

2、集尘枪的主体为枪体;

3、枪体中部设有与枪体连通的供气接口;

4、供气接口内设有阀门;

5、供气接口内部开口对应于气腔。

陈胜光认为,被控产品同时具备“气腔内设有可换向安装以进行吹吸切换的喷射芯”的技术特征。

云海兴公司认为,关于实现吹气功能,被控产品按下开关,高压气体由供气接口进入之后,气体不经过枪体主管道,通过容置腔直接从吹气管喷出,用于吹动灰尘和杂物。

如果在关闭阀门的情况下进行以上操作,则可以实现吹气体功能;

如果在打开阀门的情况下进行以上操作,仍然通过吹气管吹气,实现吹气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吸尘扁嘴和集尘袋的配合实现吸尘功能,也就是说,在打开阀门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实现吹气和吸气功能。

关于实现吸气功能,高压气体由供应气接口进入之后,气体通过枪体主管道向集尘袋方向流出,在大气压力差的作用下,气体快速从枪体的集尘袋方向端喷出,在吸尘扁嘴端形成真空,用于吸取尘土和杂物。

被控产品在实现吸气功能时,高压气体由供应气接口进入之后,气体通过枪体主管道再经过手柄,气体快速从枪体的集尘袋方向端喷出,在相对的另一端(即吸气扁嘴)形成真空,用于吸取灰尘和杂物。

被控产品通过设置吹气管和开关,以与专利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吹气功能,在保持打开阀门的情况下,无须进行内部构件的换向安装即可实现吹气功能和吸气功能。

实现吸气功能时,被控产品和专利技术气流相反,二者实现吸气功能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

因此,二者实现吹气和吸气功能的构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被控产品技术特征进行了现场演示,被控产品气腔内设有可换向安装的喷射芯。

经陈胜光当庭演示,当喷射芯有喷气孔一端朝上,无喷气孔一端朝下(朝作用端方向)安装,将气泵与被控产品供气接口连接,打开阀门,可明显感觉作用端口有强大的吸力;

当喷射芯有喷气孔一端朝下(朝作用端方向),无喷气孔一端朝上安装,将气泵与被控产品供气接口连接,打开阀门,可明显感觉作用端口有强大的吹力。

由此可见,被控产品确实具备“气腔内设有可换向安装以进行吹吸切换的喷射芯”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吹吸两用集尘枪及集尘装置,与陈胜光涉案专利系同类产品,且具备陈胜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被控产品增加其他技术特征,不影响其落入陈胜光ZL20152015××××.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云海兴公司不侵权抗辩不成立。

云海兴公司通过展会、网站等对被控产品进行宣传、许诺销售,陈胜光以公证购买的方式从云海兴公司购得被控产品,且被控产品手提袋、外包装盒、《产品手册》上均使用有云海兴公司商标,结合云海兴公司《产品手册》所作宣传陈述,应认定被控产品系由云海兴公司制造,云海兴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陈胜光请求判令云海兴公司立即停止对被控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胜光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云海兴公司仍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对陈胜光“判令销毁云海兴公司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陈胜光及云海兴公司均未提供“因云海兴公司侵权致陈胜光受损或云海兴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考虑陈胜光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云海兴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同时,考虑陈胜光为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云海兴公司赔偿陈胜光经济损失(含陈胜光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云海兴公司立即停止对被控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的侵权行为。

二、云海兴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胜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三、驳回陈胜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云海兴公司负担,陈胜光预交案件受理费9053元予以退还。

本院二审期间,云海兴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第307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7以及权利要求10的包括权利要求1-7所述的吹吸两用集尘枪的技术方案无效。

陈胜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且明确本案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1。

本院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新的证据,该决定是专利确权机关对涉案专利效力作出的确权决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紧密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陈胜光于本案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7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陈胜光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7以及权利要求10的包括权利要求1-7所述的吹吸两用集尘枪的技术方案无效,陈胜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

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陈胜光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胜光的起诉。

陈胜光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云海兴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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