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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04民初8603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60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谭石路58号前栋2楼。

经营者:肖明权,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经营者:肖明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7年12月21日以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经营者:肖明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乐尔乐容容百货店(经营者:肖明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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