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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02号
案件名称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公园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世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科技一路瑞祥发科技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汤建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唐恩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七河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唐恩公司是以侵害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被告新七河公司住所地即侵权××××均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星蓝公司以存在竞争关系否认原审法院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裁定驳回新七河公司、星蓝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星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涉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星蓝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恩公司与星蓝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唐恩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为避免唐恩公司滥用诉权,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在原告唐恩公司已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星蓝公司以其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唐恩公司与星蓝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唐恩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为避免唐恩公司滥用诉权,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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