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3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阴县建源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阴县五岭路(建行北),经营者:张中英,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建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