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78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向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市黄河电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龙旺焊割设备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龙。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黄河电焊机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龙旺焊割设备经销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2017)鲁01民初1782号、1783号两案的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的名称为“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专利号为ZL200410036435.8的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本院已裁定两案中止诉讼。
因本案与上述两案均涉及相同专利,本案必须以上述两案中的专利无效宣告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