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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温文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78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温文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温文超,东莞市威雅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温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敏,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文超,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敏,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威雅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接公司)、温文超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威雅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雅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连接公司、温文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驳回威雅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令威雅利公司支付连接公司开发报酬47500元、违约金36000元,共计835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威雅利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错误。

1.威雅利公司并未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超请求范围判决;

2.一审法院错误解释合同解除条款,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连接公司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并交付了涉案软件,无论该软件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合同均不能解除。

即使合同不符合交付标准,威雅利公司只能追究连接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

二、连接公司已经依约全面准时履行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连接公司未依约定交付软件没有依据,威雅利公司应当按约定付清全部开发报酬。

1.连接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交付的APP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威雅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连接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连接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约定没有依据。

2.连接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即完成涉案软件的交付,之后又根据威雅利公司的要求提供四个优化版本,直至2015年9月15日威雅利公司单方修改密码阻碍连接公司继续修改的情况下,连接公司仍然在继续与威雅利公司沟通,连接公司一直本着诚实信用和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对涉案软件进行完善,并于9月21日提交最终版本给威雅利公司,该版本经权威第三方检测符合合同约定。

3.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PP交付的截止日期错误,连接公司与威雅利公司已经达成合意,就增加开发的“企业招标”和“买卖通店铺等级规则”内容延长开发时间12天。

即便按照9月21日提交的经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软件版本来看,连接公司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软件期限。

三、一审判决连接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被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温文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威雅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从威雅利公司律师函的内容即可看出,威雅利公司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二、结合合同的整体目的来看,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指的是未交付符合标准的软件的,解除条件均成就,否则这一条就没有意义。

三、连接公司9月1日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威雅利公司在邮件中已经指出其交付的软件中存在的错误,包括严重错误7例��重大错误30例和一般错误73例。

连接公司在邮件中的态度也是承认存在这些错误。

四、“企业招标”和“买卖通店铺等级规则”是双方整体合同内的内容,威雅利公司并未同意延长交付期限。

威雅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连接公司退还威雅利公司已支付的开发报酬7万元及向威雅利公司支付相当于开发报酬总额100%的违约金12万元,合计19万元;

二、由连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连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一、判令威雅利公司支付移动APP项目开发报酬47500元,并按开发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36000元,合计83500元;

二、由威雅利公司承担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4日固锝公司与连接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如下等内容:固锝公司委托连接公司按照双方认可的方案设计开发移动APP项目,连接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内容提供移动APP项目UI界面设计、iOS/Android等平台程序开发、管理后台开发、应用商店提交、售后维护等服务。

连接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提交开发计划。

连接公司应在收到项目制作资料后立即启动项目开发,总体开发时间为三个月,从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计算(开发时间不包含等待固锝公司收集资料、验收与项目测试、应用商店审核时间)。

移动APP项目开发完成交付固锝公司运行期间为15个工作日,固锝公司在测试移动APP项目的过程中,及时将测试和修改意见反馈给连接公司。

固锝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对开发的移动APP项目进行验收、认可。

开发报酬为95000元,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报酬30%的预付款,为28500元;

在完成整体PD、整体UI,经固锝公司验收合格,提交《移动APP项目需求固化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报酬的20%,为19000元;

在完成整体移动APP项目开发,连接公司交第三方测试合格并提交固锝公司测试合格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报酬的30%,为28500元;

连接公司配合固锝公司进行移动APP项目上线部署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开发报酬的20%,为19000元。

连接公司应在进行交付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固锝公司。

固锝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

连接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和交付移动APP项目的,每迟延一日,以已支付的开发报酬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延期超过15日的,固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连接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开发报酬,并支付相当于开发报酬总数100%的违约金。

固锝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开发报酬的,每迟延一日,以逾期未付的开发报酬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连接公司履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

逾期付款超过10日,连接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固锝公司应支付相当于开发报酬总额50%的违约金。

同年5月29日,双方又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新增功能附录》,约定如下等内容:连接公司提供新增功能开发。

固锝公司额外提供25000元报酬,并与签订协议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开发时间增加37天,连接公司保证软件无任何后门与其他非正常问题的承诺。

即双方协定项目上线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当天,固锝公司经核准变更为威雅利公司,变更内容还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合同签订后,固锝公司、威雅利公司分三次合计向连接公司支付72500元开发报酬:2015年5月8日支付28500元;

2015年6月3日支付25000元;

2015年6月10日支付19000元。

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有多次邮件、信函往来,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5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关于刚刚确认修改的问题—企业招标及买卖通详细地址修改,需要3-7天的时间。

2015年8月8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关于开发店铺等级规则时间问题,确认如下:经过与贵公司联系沟通,确认开发“买卖通-我的店铺”中店铺等级规则,需要增加5天时间。

2015年8月8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关于聊天记录保存,我们会在贵公司产品验收后做的,用时需要一星期。

因为现在还没开始建表,所以暂时无法提供贵公司所需的表。

2015年8月29日,威雅利公司发给连接公司:关于威雅利APP项目产品,在2015年8月28日下午双方在贵司开会讨论,就目前功能及技术测试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功能性错误,重大严重错误7例,重要错误30例,一般性错误73例��具体问题见清单。

请贵司技术软件在2015年9月5日前将威雅利APP项目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及功能错误,务必更新修改完成。

如逾期还是不能或未达到威雅利公司的技术功能要求,如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连接公司承担。

威雅利公司多次与连接科技沟通延长交期,但连接科技始终达不到我司的技术要求。

请贵司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回复威雅利公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2015年8月30日,连接公司向威雅利公司发送了“app最新二维码”和问题答复。

2015年9月1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因为有部分贵公司提到的问题,我们在测试的时候复现不出来,所以请贵公司在安装最新版本后进行测试使用时,出现bug的时候能够截图,然后把图片发给我们,我们才能针对这些问题去解决。

同时发送app最新的安装二维码。

2015年9月5日,连接公司向威雅利公司发送了“威雅利app最新二维码”,告知请安装使用。

2015年9月7日,威雅利公司发给连接公司:首先谢谢贵司能在这么短时间里将之前威雅利APP产品所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目前我司已安排专人进行内部测试,目标是2-3天内将测试结果告之贵司,以便及时改进。

同时希望此次的APP产品改进会比之前的更完善,由我司确认后尽快交第三方测试,并交付使用。

如有异常,我司会及时电邮沟通。

2015年9月9日、11日、14日,威雅利公司分别再发给连接公司,提出经公司内部人员测试,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要求连接公司及时处理,以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2015年9月15日,威雅利公司发给连接公司:根据贵司所生产的APP产品,从8月28日到至今,经过我司内部人员认真仔细的测试,检查出若干问题,有重大严重错误,重要错误以及一般错误,具体请详见附件清单。

从9月6日到至今,我们一直跟贵司协商,以邮件形式报告贵司,但贵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不知道是何原因。

希望贵司能尽快处理修复问题,早日达到双方交付使用标准。

当天,连接公司回复:针对贵公司在两份文档中提到的问题,我们技术人员已经在认真修改中。

我们会尽快修改完问题再给新的二维码给贵公司。

也烦请贵公司尽快确定微信版,然后我们这边可以进行开发。

2015年9月16日,威雅利公司修改了涉案APP软件的密码,并向连接公司发送了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

2015年9月16日、17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称其在测试的时候登录ping++以及微信开放平台时显示密码错误,询问是不是贵公司的同事修改了这两个账号的密码,要求提供修改后的密码。

并称附件中app中的问题,已修复的我们已在文档中做了标注。

有部分问题我们还在修复中。

并发送了威雅利app中问题修复文档。

2015年9月17日,连接公司收到了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该所称其接受威雅利公司的委托致函:由于贵司在合同约定的最后延期15天内仍未能提供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的移动APP项目。

贵公司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三天内退还已支付的70000元开发报酬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开发总报酬100%的违约金即120000元。

否则威雅利公司将立即起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9月21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二维码为最新的APP版本,望下载验收。

我方认为该版本已经按合同声明的APP功能开发。

如果威雅利公司认为软件有错误,请把错误复现和截图,书面提出,由连接科技去解决。

声明,连接科技对于2015年9月17日收到威雅利公司委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我方绝不认同该律师函提出的条款……威雅利公司确认,其虽收到了连接公司于9月21日发送的APP版本,但未下载运用。

2015年9月30日,连接公司发给威雅利公司:时间过去了九天,请问APP有什么问题吗?

如果没有任何问题,那么我们就认为你们是验收了我们的APP……当天,威雅利公司回复连接公司:由于贵司未能按期交付合格的APP项目,我司于9月16日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合作,请勿再发此类邮件。

综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围绕APP开发的以上邮件往来和行为,基本事实是:开发过程中,连接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5日和8日的邮件中提及“需要3-7天的时间”、“需要增加5天时间”,但未得到回应。

2015年8月30日、9月1日和9月5日,连接公司先后��次向威雅利公司发送了APP二维码链接。

但是,威雅利公司测试后发现还存在问题,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9月16日修改了APP密码,并向连接公司发去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

之后,连接公司2015年9月21日向威雅利公司发送APP二维码链接,但威雅利公司拒绝下载、运用。

连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连接公司辩称其于2015年9月1日发送给威雅利公司的APP版本已符合合同约定。

连接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因是通过第三方www.apicloud.com信息网络开发平台制作本案APP的,当时开发完成后的版本寄存于互联网之上。

为核实当时完成的版本,诉讼中连接公司采用登录该平台将当时完成的APP版本文档“下拉”的方式获取。

庭审中,威雅利公司不确认第三方开发平台的真实性,���不确认所获取的APP版本为2015年9月1日完成的版本。

一审法院认为,固锝公司与连接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为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因固锝公司变更为威雅利公司,履约当事人变更为威雅利公司与连接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连接公司是否按期限、按约定标准完成APP项目的开发。

关于是否按期限履约。

根据合同的附件《新增功能附录》对履约时间的变更,双方约定的项目上线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在连接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和8日发给威雅利公司的邮件中提及“需要3-7天的时间”、“需要增加5天时间”等内容,但未经威雅利公司允诺,即双方未达成再次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的一致意见,尤其是在离合同到期日尚有二十多日的情况下,具体哪个开发环节需要多长时间��作为开发者的连接公司应自己统筹安排好时间予以合作,因此,其辩称合同履行期限经协商延期12天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按约定标准完成。

连接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于2015年9月1日发送给威雅利公司的APP版本已符合合同约定。

但是,其于诉讼程序中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下拉”的APP文档不被威雅利公司确认,无法确定该文档为其于2015年9月1日所完成的项目,故也无法将之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其上述辩解是否成立。

然而,从威雅利公司与连接公司的邮件往来也可以进行推断。

威雅利公司在收到连接公司于2015年9月1日、9月5日发送的APP产品后提出还存在问题,连接公司在9月15日回复称已经在认真修改中,后于9月21日再次向威雅利公司发送“最新A**版本”链接。

可见,连接公司在9月1日完成的APP产品还有待修改完善,不应认定���已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综上,在合同约定的项目上线时间2015年9月1日,连接公司未能完成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APP项目。

根据合同的约定,延期交付超过15天即至9月16日威雅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来在此宽限期限内,连接公司应勤勉跟进,对项目尽快修改完善。

遗憾的是,在9月7日至9月14日威雅利公司连续发邮件催告的情况下,连接公司未密切注意、尽快投入修改。

宽限期一过,威雅利公司即发出律师函表明要解除合同,并修改软件密码,不给连接公司进一步修改的机会。

经审查,威雅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返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连接公司已收取的报酬费用72500元应予以返还。

关于违约金,合���约定为开发报酬总数100%,连接公司在诉讼中抗辩认为过高。

从双方往来邮件看,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连接公司事实上已完成了大部分开发工作,乃由于威雅利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行使了解除权才导致合同关系解除,而非连接公司自始不作为。

同时,威雅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具体损失,上述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连接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威雅利公司支付应退费用725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由于连接公司为温文超一人独资,不能证明连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连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威雅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连接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连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威雅利公司返还技术开发报酬72500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温文超对连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威雅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连接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87.5元,由连接公司负担3613.5元,由威雅利公司负担2374元。

二审中,连接公司、温文超和威雅利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交付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检测标准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二、连接公司二审当庭确认其交付给威雅利公司测试的软件没有交第三方测试,其也没有向威雅利公司提交过开发计划。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连接公司、温文超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威雅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

二、双方的合同责任应如何承担。

(1)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连接公司、温文超主张威雅利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并未主张要解除本案合同,一审判决超出审理范围。

经查,威雅利公司在一审庭审的法庭辩论结束前、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明确主张适用本案合同第13条第2款的合同解除条款,主张因连接公司超过交付期限而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由连接公司退还威雅利公司已支付的开发报酬。

这也与威雅利公司在起诉状上载明的退还7万元开发报酬和赔偿开发报酬总额100%违约金的起诉请求,以及威雅利公司认为连接公司超期交付不符合交付标准的APP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起诉理由相一致。

因此,威雅利公司虽然在起诉时没有明确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但其起诉请求的实现必然要适用合同解除条款,其起诉理由中也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亦明示了要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定解除本案合同并未超出威雅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接公司、温文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本案合同属于超范围审理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案合同应否被解除本案合同第13条第2款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和交付移动APP项目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以已经支付的开发报酬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延期超过15日(不含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开发报酬,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开发报酬总额100%的违约金。

”要判断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则要看该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即要看连接公司是否是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超过15日(不含15日)才交付涉案软件的。

关于此处“完成和交付移动APP项目”的质量标准问题,连接公司和温文超主张只要是交付了软件,无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均可,但涉案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连接公司在交付前应确认其交付的软件符合合同的约定,且威雅利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是为了取得能够满足其使用需求的软件,双方为此将对涉案软件的内容和要求写入合同,如将此处涉案软件的交付标准解释为任意软件显然不符合合同目的,再者如果此处对交付的软件不作任何质量要求的话,连接公司只需在到期之前任意交付一个软件即可,这将会导致双方关于软件交付期限的约定形同虚设,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因此,连接公司、温文超关于软件只要交付即不构成违约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连接公司在约定开发期限内完成和交付给威雅利公司的软件应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连接公司、温文超上诉主张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了涉案软件、涉案合同未达到解除条件,经审查,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新增功能附录》第3条补充约定:“此附录作为合同附录,特别修改合同内容如下:开发时间增加37天,乙方保证软件无任何后门与其他非正常问题的承诺。

即双方协定项目上线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而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记录,截止2015年9月1日,涉案软件不仅没有上线,连接公司还在针对威雅利公司反馈的“重大严重错误7例,重要错误30例,一般性错误73例”进行修改,连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而根据前述双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连接公司延期交付超过15日(不含15日)的,威雅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涉案软件仍未上线的,威雅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威雅利公司日期计算错误,于2015年9月16日就提前一天修改密码阻止连接公司继续修改涉案软件,但从连接公司2015年9月16日的反馈邮件来看,涉案软件仍有部分问题连接公司还在修复中,能否在当天内修复完情况未知,而从2015年9月17日连接公司收到威雅利公司的解除合同律师函至连接公司2015年9月21日向威雅利公司发送其单方认为的符合约定的涉案软件,其间经过了4天软件修复时间,故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据此推定即便没有修改密码,连接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当天也无法完成涉案软件的修复。

(1)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连接公司应该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威雅利公司提交开发计划,第四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接公司在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后应交第三方测试合格后交连接公司测试合格验收。

而本案中,连接公司确认其既没有提交开发计划,也没有在将涉案软件交付威雅利公司前交第三方测试合格。

虽然本院不会从以上违约行为推定连接公司的软件交付也违约,但双方约定的开发计划是为了帮助软件开发行为能够顺利如期完成,第三方测试合同是为了保证连接公司交付给威雅利公司测试的涉案软件基本符合合同约定,连接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以上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其合同履行过程显得过于随意,这些情况可以增加本院对前述软件交付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推定的内心确信。

因此,连接公司的涉案软件交付不符合约定,亦无法在15天宽限期内完成,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并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

连接公司、温文超主张双方增加开发的“企业招标”和“买卖通店铺等级规则”内容延长开发时间12天,经查,虽然连接公司在邮件中对以上增加开发时间的问题向威雅利公司提出,但并未见威雅利公司的答复同意,因此,以上增加开发时间的内容不能视为双方的合意,连接公司、温文超关于开发时间应该延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连接公司、温文超主张其2015年9月1日交付的涉案软件已经符合合同标准,但其并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与其之后多封邮件回复称正在修复的陈述不符,其也未指出修复的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连接公司、温文超关于其交付的软件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1)关于双方的合同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前述合同第13条第2款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连接公司应退还威雅利公司已经支付的开发报酬,故一审判决连接公司退还威雅利公司72500元软件开发费用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威雅利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具体损失,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仅判决由连接公司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损失亦无不当;

连接公司为一人独自公司,温文超并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一审判决由温文超对连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连接公司主张一审以上判决错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连接公司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其主张威雅利公司支付剩余开发报酬47500元和违约金36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连接公司、温文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温文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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