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6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亚菲洗化用品店,注册经营地山东省菏泽市恒盛大市场*****号。
经营者:刘佩,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亚菲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