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7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临淮岗乡新联都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双井新街。
经营者:田大勇。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临淮岗乡新联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