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益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程俊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张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均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俊凯,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中山市美益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益康公司)、上诉人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喜金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程俊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欧派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美益康公司、程俊凯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燃气灶侵犯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慧喜金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美益康公司、程俊凯、慧喜金品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
4.美益康公司、程俊凯、慧喜金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审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审判决中有认定,但在判项中没有体现。
且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举证,要求原告明确被告的侵权使用形式,从而进行比对、认定。
原审判决中未就此进行明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中山市美益康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