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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通河县宝圣大药房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民终57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通河县宝圣大药房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通河县宝圣大药房,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5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通河县宝圣大药房,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

经营者:郑玉芹,女,汉族,通河县宝圣大药房经理,现住通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通河县宝圣大药房(以下简称宝圣大药房)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圣大药房于2017年12月8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圣大药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河县宝圣大药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通河县宝圣大药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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