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7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丽国,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仁汉,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丽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代理检察员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丽国及辩护人李仁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马丽国为牟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8号同心家园3栋2-7、16-2房内,使用打标机等设备在轴承上打印SKF、NSK的品牌标识,冒充SKF、NSK轴承。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马丽国在同心家园3栋16楼被民警捉获。
民警随后在同心家园2-7、16-2房内查获假冒SKF、NSK品牌的轴承2000余件、打标机2台、电脑主机1台及大量印有SKF、NSK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物品。
经认定,上述轴承共计价值14万余元。
被告人马丽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丽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未授权声明,真伪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经销商授权书、经销商报价,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证人王某、严某、罗某、谢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马丽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病历与本案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马丽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丽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马丽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丽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包装盒及打标机、电脑主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