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4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平,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好天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下廓二街四座首层西边铺自编之3、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6。
经营者:黄远鹏,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好天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