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初24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成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红卫生产资料批发大市场2栋32号。
注册号:450208600018289。
经营者:吴成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成协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柳州市成协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