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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68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柱,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该公司股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柱到庭参加诉讼。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诉讼策略调整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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