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柱,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该公司股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柱到庭参加诉讼。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诉讼策略调整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优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