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6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丰县如家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东丰县东丰镇兴达广场东南侧(万家福超市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东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丰县如家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丰如家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美公司以双方和解达成一致,被上诉人东丰如家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