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科伦特低碳产业园A栋1楼西侧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全宏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2。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
上诉人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后,于2017年3月7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宏飞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