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国县华斌副食店。
经营场所: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上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2MA37C7UY2J。
经营者:陈华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国县华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春明审判员温莉梅审判员林欣茹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曾令铭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国县华斌副食店。
经营场所: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上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2MA37C7UY2J。
经营者:陈华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国县华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