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号*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吉卫(原海阳钱柜娱乐城经营者),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吉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钱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高吉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钱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高吉卫立即停止侵害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判令高吉卫在《烟台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高吉卫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高吉卫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钱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钱柜公司主张高吉卫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高吉卫将涉案商标的核心文字“钱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一审法院既未审查钱柜公司的诉请,亦未查明高吉卫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二审法院在判令赔偿数额时对高吉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考虑。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未对高吉卫侵害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高吉卫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侵权标识包含简体和繁体的“钱柜”及PARTYWORLD与涉案七个商标均构成近似,一审法院漏查高吉卫使用繁体“銭櫃”、“銭櫃纯k”、“銭櫃PARTYWORLD”等标识,未对其侵害涉案7个商标权的行为作出认定。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高吉卫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已客观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认定高吉卫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却不支持钱柜公司要求高吉卫承担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四、钱柜公司提交了商标授权许可费的标准、许可费授权合同及对应支付凭证,明确要求一审法院在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基础上结合高吉卫的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计算赔偿,一审法院却违法适用法定赔偿,剥夺了法律赋予钱柜公司对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权,判赔数额远低于钱柜公司的许可费标准,且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包厢达51间,侵权时间长达八年,侵权规模大,侵权性质极为恶劣,一审判决3万元的赔偿金额远低于高吉卫的侵权成本和钱柜公司的商标市场价值,不仅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更是在纵容侵权行为。
高吉卫未提交答辩意见。
钱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吉卫:1、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商户字号中“钱柜”二字;
3、在《烟台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过程中,钱柜公司放弃要求高吉卫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商户字号中“钱柜”二字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7项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
其中,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录音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演出服务、音乐厅、娱乐;
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4003164号“钱柜”、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
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场所。
二、2015年10月16日,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行为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2日来到山东省海阳市新元广场北首的“海阳钱柜纯K”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海阳钱柜纯K”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进行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的B218包厢消费,取得盖有“海阳市扬帆百姓商场发票专用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7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1张、银联POS签购单(商户名称:海阳市祥和超市)2张,拍摄现场和实物照片41张。
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经过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了(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080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高吉卫在其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门头上使用“钱柜纯K”字样,店内大厅和宣传广告牌上使用“钱柜纯K”、“钱柜纯KPARTY”字样,其使用的会员卡、纸巾、存酒卡上标有“钱柜纯KPARTYWORLD”、“钱柜PARTYWORLD”字样。
2015年5月7日,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7日在该公证处三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该房间内的台式办公电脑登录、浏览并录制保存相关网页。
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经过于2015年6月12日出具了(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082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存储的相关页面显示,高吉卫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淘宝网上发布了“海阳钱柜”、“海阳市钱柜纯K”的相关营销资料。
三、海阳钱柜娱乐城系高吉卫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练歌服务,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新元广场。
2016年6月6日,海阳钱柜娱乐城经核准名称变更为海阳钱门练歌城。
2016年9月26日,海阳钱门练歌城被核准注销。
四、2006年至2010年间,钱柜公司陆续在《时尚橘子》、《东方早报》、《正点》、《第一财经周刊》、《新生活》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钱柜”系列商标。
钱柜公司于2012年、2013年授权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系列商标,其中2012年的商标许可费分别为773036.57元、898537.73元、855845.56元,2013年的商标许可费分别为742078.62元、873625.46元、873925.67、921721.69元。
钱柜公司为本案支出取证费148元、公证费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或续展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高吉卫是否侵犯钱柜公司上述七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高吉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高吉卫是否侵犯钱柜公司上述七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服务商标。
首先,高吉卫提供的练歌服务与钱柜公司上述七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
其次,高吉卫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大厅、广告宣传牌、会员卡、纸巾、存酒卡上使用“钱柜纯K”、“钱柜纯KPARTY”、“钱柜纯KPARTYWORLD”、“钱柜PARTYWORLD”字样作为服务标识,且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淘宝网上发布了“海阳钱柜”“海阳市钱柜纯K”的相关营销信息,上述标识与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均包含“钱柜”“PARTYWORLD”字样,尽管在文字的字形、颜色方面存在细微差异,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高吉卫使用的上述标识与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与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歡樂派對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文字组合、呼叫方式及文字含义上均存有较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高吉卫使用的上述标识与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最后,自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商标核准注册以来,钱柜公司通过开设多家分店及报刊杂志的广泛宣传,使其在KTV等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高吉卫使用与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钱柜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高吉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如上所述,高吉卫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钱柜公司提交了“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其中被许可人均位于北京、上海一线城市,经济发达且消费水平较高,而高吉卫的经营场所所处区域的经济环境、消费水平与上述地区情况不同,故不应直接采用钱柜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商标许可费数额。
因钱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高吉卫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高吉卫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程度、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高吉卫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因钱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高吉卫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也未能举证证明高吉卫的上述侵权行为贬损了消费者对钱柜品牌的认知,故对其要求高吉卫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吉卫侵犯钱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钱柜公司诉请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高吉卫立即停止侵害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二、高吉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三、驳回钱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高吉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公司负担4000元、高吉卫负担4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钱柜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网页打印件一宗及团购一览表,拟证明高吉卫截止2017年12月11日仅在互联网上销售额即高达116万元,比2016年8月增长64万元,截止本案二审开庭,高吉卫依然未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大。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于2016年9月已经被核准注销,而钱柜公司提交的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网页打印时间为2017年12月,销售时间亦在海阳钱柜娱乐城注销之后,虽然网页上显示的海阳钱柜的商家位置与高吉卫原经营场所相同,但无法证明其经营者仍为高吉卫,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钱柜公司一审提交了(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0825号公证书及其自行统计的侵权团购一览表,证明截止到2016年8月25日,高吉卫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及淘宝网的团购销售金额为520160元。
高吉卫一审中对上述公证书及相关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另查明,钱柜公司一审提交的(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0803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高吉卫在其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门头招牌上使用了“海阳銭櫃纯k”,在柜台、酒水包套优惠广告牌、宣传易拉宝、意见卡、筛蛊前使用了“銭櫃纯k”,在纸巾、存酒卡、会员卡上使用了“海阳銭櫃PARTYWORLD”标识;
高吉卫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侧面使用了“海阳钱柜纯k”,在开关控制面板上使用了“钱柜纯kPARTY”,在显示屏上使用了“海阳钱柜纯k”,在消费清单、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使用了“海阳钱柜”标识;
高吉卫在纸巾、存酒卡、会员卡上使用了“海阳銭櫃PARTYWORLD”标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海阳钱柜娱乐城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高吉卫,而一审中已查明,海阳钱柜娱乐城已于2016年6月6日变更名称为海阳钱门练歌城,2016年9月26日被核准注销,故海阳钱柜娱乐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海阳钱柜娱乐城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高吉卫承担。
因此,本案当事人应为高吉卫。
一审法院将海阳钱柜娱乐城列为当事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高吉卫应否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四、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高吉卫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的“海阳銭櫃纯k”,在柜台、酒水包套优惠广告牌、宣传易拉宝、意见卡、筛蛊前使用的“銭櫃纯k”,在纸巾、存酒卡、会员卡上使用的“海阳銭櫃PARTYWORLD”标识中的“銭櫃”与涉案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中的“銭櫃”相同,被诉侵权标识在整体上与该三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其次,高吉卫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侧面使用的“海阳钱柜纯k”,在开关控制面板上使用的“钱柜纯kPARTY”,在显示屏上使用的“海阳钱柜纯k”,在消费清单、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使用的“海阳钱柜”标识中的“钱柜”与涉案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注册商标中的“钱柜”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在整体上与该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再次,高吉卫在纸巾、存酒卡、会员卡上使用的“海阳錢櫃PARTYWORLD”标识中的“PARTYWORLD”与涉案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中的“PARTYWORLD”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在整体上与该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而钱柜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涉案“钱柜”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高吉卫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涉案七个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定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只侵害了钱柜公司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商标专用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于2009年7月9日注册成立,而钱柜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其“钱柜”系列商标最早注册于1995年,2006年至2010年期间,钱柜公司在《东方早报》《第一财经周刊》《新生活》等报刊杂志对涉案“钱柜”系列商标进行了多年持续的宣传推广,高吉卫于2009年9月设立海阳钱柜娱乐城时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高吉卫将钱柜公司系列商标中的“钱柜”二字注册为海阳钱柜娱乐城的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钱柜公司的“钱柜”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海阳钱柜娱乐城已经注销,钱柜公司亦放弃要求高吉卫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商户字号中“钱柜”二字的诉讼请求,故无需判决高吉卫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钱柜公司要求确定高吉卫的侵权赔偿责任时一并考虑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钱柜公司已经放弃要求高吉卫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钱柜公司主张的高吉卫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未作进一步审查认定,系对钱柜公司的诉讼主张理解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高吉卫是否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但就法人而言,消除影响只适用于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本案中,高吉卫的侵权行为是对钱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钱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高吉卫的侵权行为对其企业信誉或者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故一审法院认定钱柜公司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钱柜公司主张其一审中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及经公证的付款凭证,可以证明钱柜公司许可他人使用“钱柜”等商标的许可费,一审法院未参照该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擅自适用法定赔偿,剥夺了钱柜公司对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权,且钱柜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高吉卫仅在团购网站的销售额即达52万余元,一审法院确定的3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本院认为,首先,钱柜公司提交的2012年、2013年北京、上海7份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及支付凭证显示,不同城市之间、相同城市不同的钱柜KTV之间以及同一钱柜KTV不同的年份收费情况均不相同,上述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对于商标许可费均未约定明确的具体计算标准,而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钱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许可方式、许可期限及许可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公众消费水平以及娱乐行业发达程度与本案情况均存在较大差异,故不宜直接参照钱柜公司在北京、上海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
因钱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高吉卫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钱柜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针对高吉卫的侵权获利,钱柜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团购网站公证书及打印件等证据显示,截止2016年8月25日,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在团购网站上的团购金额已达52万余元,高吉卫一审中对于钱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网页内容并无异议,故该团购销售金额可以认定,该团购销售金额虽然并非均为侵权获利,但足以证明钻石钱柜娱乐城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规模。
本案中,综合考虑钱柜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钱柜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费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高吉卫经营的海阳钱柜娱乐城自2009年9月成立、侵权时间较长,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涉案7个“钱柜”系列商标权,且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海阳钱柜娱乐城截止2016年8月25日仅团购网站销售金额即达52万余元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3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本院酌情调整为15万元。
综上所述,钱柜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高吉卫立即停止侵害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高吉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四、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高吉卫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高吉卫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