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47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常新隆百货超市。
经营者:黄运国。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常新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