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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辖终130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黄岛区德福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原审被告:黄岛区德福慧商店。

经营者:周文兰。

上诉人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辖初第8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本案第一被告及第一侵权人为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黄岛区德福慧商店,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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