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530-13534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智胜玩具百货批发行。
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4。
经营者:彭苏伟,男,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智胜玩具百货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智胜玩具百货批发行的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