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5011号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法定代表人: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民。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叔勇。
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