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永胜因与被上诉人金昌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永胜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杜永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永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免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