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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晓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晓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肥东晓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晓风手机店,经营场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21号天都楼门面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NGP1382。

经营者:王卫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晓风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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