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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2007号
案件名称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2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锡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赵波。

原审被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豪。

上诉人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包含侵犯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部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分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商标权纠纷部分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将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移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两原审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椰汁”标识及包装、装潢,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系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所提出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从2016年4月1日起,原审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三水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请求法院认定其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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