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30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华盛嘉园1#1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