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3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红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3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玫,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桓台城区密友快餐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玫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了“永和豆浆”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

2016年6月,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原告取得了“永和豆浆”等相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桓台城���密友快餐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菜谱、餐纸等物品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被告使用的“永和豆浆”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桓台城区密友快餐店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已被注销,其民事侵权责任应由经营者李红玫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李红玫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李红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济南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淄博市,依照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李红玫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红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红玫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