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74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青硕干杂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竹韵大道*****号。
经营者:周青硕。
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青硕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青硕干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青硕干杂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青硕干杂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