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安徽华联商厦大孤堆连锁店,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曹庵镇孤堆村,注册号340403600064608。
法定代表人:杨修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安徽华联商厦大孤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